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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业务研讨学习第二期|一方婚前取得两限房资格,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1年7月9日下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业务举办主题为“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大家对常见的离婚中所涉的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一方婚前取得两限房资格,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的讨论,各位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司法实践常见观点:

(1)限价房的申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婚后签订合同支付房款是该婚前购房行为的延续。如将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该房产购买时对于购买人的身份要求与申请条件,亦与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目的相悖,损害广大潜在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利益。

(2)婚后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购房,购房款出资系个人财产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限制销售、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属于限制流通物,故此类房屋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2、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已购限价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观点:

购房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支付,房屋产权的获得,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意味着平均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案应结合两限房资格主体、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来具体确定。建议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结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坚持实体正义并结合相关案例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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