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振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振邦业务研讨学习第一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业务研讨学习会经过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于7月2日正式召开了第一期活动,各位律师积极参与,同时也吸引了来自其他律所的律师同仁参会。
     会议由振邦律师事务所谷友军律师主持,首先刘辉律师结合自己十几年的自媒体营销经验,以“新媒体发展趋势和对律师业务影响”为主题,为大家分享了诸多实用的技巧。随后,全体与会律师共同讨论了“夫妻债务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与实践问题。

· 法 律 依 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观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如共同签字的,事后明确追认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知晓该债务情况的;
     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
     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如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 律 师 建 议 ·

· 对于债权人而言
    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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