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实务操作~振邦业务研讨学习会第十期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业务研讨学习会议于10月15日下午14:30在大会议室举行。本次业务研讨学习会由谷友军律师主持。全体与会律师以“涉外离婚案件的实务操作分享”为主题展开研讨。 - - - - - - - - - -
一、管辖 1.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例外情况: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 2.双方均是定居国外的华侨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需要询问法院是否指定翻译机构)。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送达 1.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的,向该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律 师 提 醒 涉外离婚诉讼比普通诉讼程序复杂,需要的相关材料也比较繁琐,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国外一方没有明确地址、虚假身份、找不到人的情况,对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事先咨询专业的涉外婚姻律师! · 振邦业务研讨学习 ·【往期回顾】第7期: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第4期:物业服务合同常见问题第3期:农村房屋拆迁,分家析产理论与实践探讨第2期:一方婚前取得两限房资格,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离婚时如何分割?第1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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