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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团队

张彩琴
执业证号:W0120002111779
联系电话:+86-10-65926142
电子邮箱:caiqin.zhang@kingandbond.com
教育背景:1998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本科;
      2005年取得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执业经历: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房地产、证券、诉讼等;
成功案例:

     案例一:山河旅行社与银建公司的资产收购案
案情简介:

  王某系山河旅行社员工,承包了公司一辆出租车运营,缴纳了8万元承包金。在王某承包不久后山河旅行社的出租车被银建公司收购,王某承包的车辆也在被收购之列。王某因为承包金得不到返还而将银建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认为银建公司收购了出租车,就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退还承包金。
案件分析: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银建公司收购山河旅行社的法律性质问题。因为山河旅行社主要的资产为出租车(主要是出租车牌照的价值),在银建公司收购后,公司几乎成了空壳。这是否构成了公司的合并。如果是合并,那么银建公司就应当承继山河旅行社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对合并规定的不具体和不明确,但是有关法律理论研究的成果已经很丰富。在接受银建公司的委托后,代理人专门搜集了有关并购的财务和法律研究资料,潜心钻研后认为:银建公司公司虽然收购了山河旅行社的几乎全部资产,山河旅行社也几乎停止了经营,但是首先银建公司支付了不低于市场的对价购得了山河旅行社资产,其次在出售资产后山河旅行社并没有注销,作为法律主体继续存在,并且其实物资产出售后获得了现金资产,所以王某应当要求山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其承包金。银建公司对山河旅行社的资产收购不是企业合并,不应当承继山河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最终代理人以人民大学陈丽洁博士的学术理论为依据,发表了银建公司的收购是资产收购的具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主审法官的认同,此案最终胜诉。

     案例二: 南通华泰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安营溪公司的工程承包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是南通华泰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名工程负责人,经人介绍从海安营溪公司分包了一处工程。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和结算方法。但是在工程完工后海安营溪公司拖延不与南通华泰建筑工程公司结算,以致于刘某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大年三十,刘某和材料员到海安营溪公司负责人家中索要工程款。海安营溪公司负责人拿出了分成几部分的《结算单》,让刘某签字,并说签字后即可拿到工程款。并让刘某写了一个“工程款全部结清,我负责后期保修” 的《承诺函》。但是刘某签完字后,海安营溪公司会计以各种明目又扣除了五分之四的工程款,并让刘某领款后写出结算全部结束的说明。刘某吓傻了,不敢领取五分之一的工程款,一分钱没要回了家。等过了正月十五,刘某再去索要工程款时,海安营溪公司以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问题,即刘某签字的几张《结算单》和一张《承诺函》是否证明工程款结清事实。
   本案刘某曾多方咨询均被回复索要工程款无望,因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签字时违背其真实意愿,因此,《结算单》和 《承诺函》被认为是工程款结清的依据。本人在接受刘某所在南通华泰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后,翻阅了如山的工程资料,并且反复的细细钻研合同条款通过三个方面来否定了上述证据:1、结算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其他工程材料反映的事实。因此代理人要求委托人依据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了正规的《结算书》,并据此提出诉讼请求的数额。2、刘某签字的《结算单》和《承诺函》的文本含义不能证明工程款全部结清。因为在合同约定5%尾款在两年质保期过后支付的情况下,刘某因急于拿到工程款,写下“工程款全部结清,我负责后期保修”,证明双方对“5%尾款也当时结清”达成了一致而不能证明刘某拿到了全部工程款。3、就工程款支付的过程没有证据证明。既没有刘某签字的收条,也没有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的辅助证据。以上述主张为主线,克服重重困难,最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获得了胜诉。并且代理人赴异地协助法院执行回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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