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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盗窃的刑事责任

 

2009-02-20

   

   

    2005年2月,张某在网上出售网络游戏“天堂”的帐号,称该帐号拥有很高的等级以及不错的装备。2005年3月,申某向张某汇款人民币 4800 元,购得该帐号。申某拿到游戏帐号后不久后发现该帐号被盗。于是申某报警。当地警方经过初步调查后,于2005年3月28日,以涉嫌盗窃逮捕了张某。张某盗窃一案由宁波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并能够在玩家之间交易,因此也是盗窃罪的客体。由于张某的涉案金额已达盗窃罪的标准,因此法院判处张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法院的这一判决非常简洁,也让人产生诸多疑问。张某盗窃的是申某的游戏帐号,而法院判决中一直提到的是虚拟财产。法院所指的虚拟财产是指玩家的帐号、玩家的游戏装备还是两者皆有呢?中国媒体针对这一案件的报道普遍认为,账号中的装备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游戏运营商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游戏帐号中的所有装备,即虚拟财产都属于游戏公司本身,而非玩家。例如:该“天堂”网络游戏的用户授权合约中这样写道:天堂网络游戏内之道具、角色、电磁纪录等,皆属本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提到该游戏的用户授权合约。


    虽然这个判决留下了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但其体现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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